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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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一、初步审查的法律依据二、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内容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内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

2、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第18条至第23条、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3)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用新型初步审

3、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实用新型定义“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实用新型的定义中包括了以下六要素:产品、形状、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方法包括

4、: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1.产品应该注意的是:(a)虽然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但除主题名称外,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例: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b)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而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代理人应当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当将该形状、构

5、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案例2.形状应该注意的是:(a)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形状(仿水果形状图)

6、(b)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c)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案例(d)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案例(e)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如板材、棒材等,其板状、棒状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不能作为产品的特定形状特征。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

7、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3.构造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案例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案例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案例案例4

8、.技术方案指的就是实用性。5.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a)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b)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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