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周法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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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周法制学习内容时间:2018年2月26日--3月2日主持:张凌内容: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2、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五条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第八

3、条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和外国语言的除外

4、。第十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三)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校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

5、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五)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定期达标。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公务用字;(二)教育教学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用字;(六)公共设施、广告、标语、名称牌、指示牌、招牌等用字;(

6、七)设计、制作、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注册网站的网页用字;(八)商品包装及说明用字;(九)会议、庆典、展览等活动的用字;(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注释或者标注。第十二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编辑、记者、校对和文字录入人员,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广告业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制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

7、测试工作,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销毁,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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