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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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出口货物退(免)税法规与实务操作编者按:笔者曾于民国89年2月至90年6月间派驻到某台资厂设立于广东东莞的工厂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完成增值税退税人民币八十余万元,利润投资再退税达人民币三百余万元.现将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与增值税退税有关实际操作进行整理,以飨读者;也希望藉敝人之经验,能给同行以微薄之启示,俾对组织有所贡献.一.何谓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指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指一个季度内,当出口货物的

2、销售额占企业内外销销售总额50%以上,且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已纳税款大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金时,对未抵完的税额部份予以退税.二.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的条件并不是说只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出口货物就一定能够得到出口退税,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格.1.大陆外经贸部门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即委托方无出口经营权,一律在委托方退税.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国家税务总

3、局特准出口退税的企业:(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4)在中国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5)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口境岸免税店2.出口了国家指定货物的指定出口退税企业,包括:(1)出口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的指定企业(2)出口水貂皮指定企业(3)出口鱼翅、鲍鱼、海参、干贝、燕窝指定企业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条件(一)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可办理出口退税: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货物必须经大陆海关报关离

4、境;3.出口货物必须结汇;4.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5.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凭证.(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殊规定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2.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规定免税的部份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3.国内转厂的货物,即报关不离境的货物.对三资企业国内转厂货物不实行退税政策,视同内销处理,但目前税务部门亦未明确如何征税,故暂时都要求以免税收入申报,所涉及

5、的进项税金和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也需按一定比例相应予以扣除,不得参与出口退税的计算.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与管理政策(一)出口货物退税率1.中国大陆从公元1999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现设置17%、15%、13%、5%四档退税率.(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及法定征收率为17%且原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3)法定征收率为1

6、7%且原退税率为9%的其它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收率为13%且原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2.实际操作中,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商品编码,对照《出口退税手册》中注明的相应退税率及文件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或按报关单货物编码到税务局查询. (二)管理政策  先征后退:对出口货物象内销货物一样先按照增值税规定征税,然后按先征后退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目前已较少采用)  计算公式:A.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当期海关核销

7、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B.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C.国内转厂涉及的出口收入、进项税金和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需相应扣除.一.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1.根据东莞市财税字<1998>184号文的规定,对公元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陆所谓的“新三资企业”)出口货物,从公元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2.根据东莞市<1999>167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

8、局<1999>189号文的规定,对公元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陆所谓的“老三资企业”)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免税的,可在公元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出口货物公元2000年仍可免税,但从公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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