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新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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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117(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这些规定主要在于保证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护支票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汇票一样,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该事项亦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

2、项。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其一,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一无此内容即为无效。其二,无支付条件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桌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其三,确定的金额;其四,付款人名称;其五,出票日期;其六,出票人签章等。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本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但在使用中往往发生难以确定支票金额的情况,如果事先就确定一个固定金额,就会发生所载金额与所用金额

3、不一致的情况,给支票使用人造成极大不便。因此,《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软。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搪都足"名式票据,故无收款人名称记载,票据即为无效。但是,在实际中,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便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如前所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

4、付款。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况,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故《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种例外性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其一,付款地。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其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地为出票地。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效力,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

5、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有关规定,这些法定条件有: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大款金额。如果出票人签发的金额超过其在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在法律上,该支票称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票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债务人,只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从其账

6、户支付票款。由于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或使用了支付密码,为了保障银行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款,故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相一致的签章或使用相应的支付密码,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依照《票据法》,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

7、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支票付款责任的解除《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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