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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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模拟法庭剧本时间:2010年6月地点:道里区人物: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一人原告代理律师---2人被告委托代理律师---2人原告、被告----人数若干案由:王五与哈尔滨市搪瓷厂劳动纠纷案。案情梗概:原告于1990年8月参加工作,系国营合同制职工。1990年11月28日晚,原告在车间上夜班时,被同车间的职工刘四,误伤致残,原告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被告单位对原告比照工伤处理,并按工伤人员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2006年12月6日被告对原告做出了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

2、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收到了该决定书后,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无过错,因原告属于与企业最后一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其生活费也应由企业按院标准最晚发放到2005年11月份,合计三个月的生活费。原告主张补发2005年8月至2007年2月拖欠工资8526元,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善,标志牌、桌椅是否齐全、摆放到位;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是否到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3、入庭按席位就座。2.书记员(站立):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⑶不准发言、提问;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书记

4、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二、正式开庭活动1、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2、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3、原告:王六,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哈尔滨搪瓷厂工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某某街30号。有代理人。4、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5、原告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宿欣,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上

5、诉。6、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7、被告:哈尔滨搪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陈五,厂长。有代理人。8、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9、被告委托代理人:哈军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良、戴伦蓉,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上诉。10、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1、原告:没有。12、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3、被告:没有。14、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6、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5、审判长:今天是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五与被告哈尔滨市搪瓷厂劳动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白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学潮、王丽桦参加合议,书记员杨天元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

7、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6、原告:不申请。17、被告:不申请。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2、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3、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六的委托,指派王丽、宿欣律师担任王六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原告王六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工作时被人打伤(原告无责任),导致全残,双耳听力丧失在97分贝以上,双耳全聋。有多家医院给

8、出的诊断同时有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坚定级别》原告的伤应该认定为四级伤残。按照我国我国的劳动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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