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保险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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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组保险法汇报总结第一节: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主题内容:1、对“保险法基本原则”概念和范围的认识;2、从各个保险法书籍中总结分析有关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异同。论点:保险法基本原则概念和分类;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相关法条的体现。正文:一、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贯穿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指导人们使用各项保险法律制度的根本性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对保险法制度的适用经验的总结,是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总结。作用:具有指导性;有助于克服保险法律条文因立法技术的不周延性而导致的局限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保险法

2、调整内容的完善。二、根据不同的书籍对保险法基本原则论述不同,我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如下三类,保险法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其他原则,其中其他原则还包括: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其他原则。接下来,就具体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一般原则,由以下四个原则组成1、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保险行为本身必须遵守法律,保险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质要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险活动必须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管、相关的监管机构也必须依法行政。2、诚实信用原

3、则,《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原则。3、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4、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二)、根据各国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市场的实践,被普遍承认的保险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分别是:1、最大诚信原则,

4、刚才所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此被提升了一个高度,成为了最大诚信原则。这最大诚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强调当事人应当“竭尽可能,最大限度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还包括若干重要的规则,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证规则、弃权规则等等。最大诚信原则是知道所有保险法律规范的统括性法律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5、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着眼的是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3、损失补偿原则,它着眼于保险责任的履行,它强调保险赔付应当限于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不能成为保险人牟利的工具。具体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

6、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还有两个派生原则,分别是代位求偿原则和损失分摊原则。A: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保险人因此取得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在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和《保险法》第60~第63条有相应规定。B:损失分摊原则就是在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个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

7、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此原则仍然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此处有关复保险内容,参考《保险法》第56条。4、近因原则,主要针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其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限定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之间,须有近因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所谓近因,我们引用“1907年波塞诉苏格兰联盟与国民保险案”中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

8、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三)、接下来是保险法的有关其他原则,包括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经营的原则、其他原则。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其中“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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