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ID:37388397

大小:8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5-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第1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第2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第3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第4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大厦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福田区振兴路的××大厦(现名“阁××苑”),工程固定总造价为19750000元,合同还对工期、设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竣工验收以及保修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02年7月3日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大厦由各被告合作开发,各被告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属法人型合伙,各被告应就涉案工程对原告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于2004年11月

2、25日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地X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710000元;2、被告××公司支付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所欠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35839元);3、被告××公司支付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所欠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51198元);4、其他三被告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认为:我司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大厦续建工程施工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

3、工程的实际履行方为原告与被告中××深圳分公司,原告亦从未向我司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司与其他被告之间虽系合作建房关系,但我司仅提供土地,而合作建房的后续建设资金由中××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故我司没有义务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另一方面,我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应该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被告国土××服务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10  被告中外××深圳分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原告施工的××大厦续建工程迟至2002年7月3日才竣工,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

4、《××大厦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原告应向我司支付罚金5000元,原告拖延工期共610天,应支付罚金3050000元。2、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应在提交竣工报告后15天内全部撤离,若拖延不退场,原告应按每日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我司支付地租费。而原告迟至2003年2月14日才将××大厦各楼层移交给我司,如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计算地租费,原告应向我司支付滞留现场地租费26533967.8元,现因我司资金困难,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故仅对其中的5000000元加以主张,其余部分继续保留主张的权利

5、。3、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02年7月5日方竣工验收,但从2002年6月7日起至2003年7月23日,我司前后书面13次向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原告承担修复和保修义务,原告施工的工程多次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我司已申请了广东省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2003年5月28日,原告曾向我司提交了一份《“阁XX苑”外墙仿石漆保修方案》,但没有按该方案落实,我司无奈只能自行委托广州市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宝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进行外墙改造,合同造价分别为348000元及210490元,共计558490元。另外,我司还委托罗某国进行零星维修,共

6、支付维修费185714.5元,上述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4、原告在施工期间,共发生水费51654元、电费362382.57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此部分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为此,被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支付我司工期延误罚金(违约金)3050000元;2、原告支付我司滞留现场地租费5000000元;3、原告赔偿因外墙质量而产生的维修费558490元以及其他工程应支付的款项185714.5元;4、原告赔偿我司垫付的水费51654元、电费362382.57元;5、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0  原告针对被告中××深圳分公司的

7、反诉口头答辩称,1、其实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已对索赔费、维修费以及水电费等做了详细约定;2、即使不考虑协议书的规定,被告的反诉请求也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主张的工期索赔,合同签订时间是2000年3月28日,但并没有说明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时间,故不存在工期延误。原告曾与监理单位签订会议纪要,表明工程因被告拖欠进度款导致停顿,此后被告没有按约付款,故迟至2002年7月工程才竣工,显然,迟延竣工是因为被告拖欠工程款,责任在被告;关于被告主张的滞留现场地租费用,滞留现场地租没有合同依据,被告直到2004年5月才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关于

8、质量赔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提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外,主体也是本案外的其他人,被告提交的证据都是为了诉讼临时编造的证据;关于水电费,被告就水电费提供的证据是收款收据,但不能证明这些收款收据中的费用是因为原告施工产生。综上,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