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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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78号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

2、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

3、,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

4、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

5、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

6、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

7、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

8、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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