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资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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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筹建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第二章 公司设立第二条 各方一致决定在天津市设立公司。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为: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2、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进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贷款转让;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咨询业务;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最终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核准的为准)第四章出资各方9第八条 出资方为:    (一)××××××××;    (二) ××××××××;                     (三)××××××××第五章 注册资本

3、、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万×%×××××××××××万×%×××××××××××万×%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4、十三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9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5、 (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第一节 股东会9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6、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

7、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9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8、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除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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