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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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21/7/161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巴黎公约的签署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1985年3月19日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2021/7/162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A2/A3)含义条件国民或者居民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2021/7/163巴黎公约专利独立性(第四条之二)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尤其对于

2、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2021/7/164巴黎公约优先权(A4)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2021/7/165巴黎公约优先权享受优先权的手续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2021/7/166巴黎公约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

3、均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的,为6个月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效力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2021/7/167巴黎公约优先权其他规定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者部分优先权分案申请享有优先权日不能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发明人证书申请与专利申请在优先权问题上具有同样效力2021/7/168巴黎公约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优先权期限可

4、从商品参加展出之日起计算条件:没有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2021/7/169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A5)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申请之日四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2021/7/1610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的使用(第五条之三)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船只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

5、用的器械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或者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A19)各成员保留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该协定与本公约不相抵触2021/7/16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序言)协议的目标: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2

6、021/7/16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A1)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它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成员。2021/7/161

7、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民待遇原则(A3)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的权利。各成员可利用第1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2021/7/16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惠国待遇原则(A4

8、)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给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成员给予的下述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除此义务:源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而不特别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它们授权所给予的待遇不是国民待遇性质而是另一国给予的待遇;本协定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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