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标伦以邓标伦以辩护律师的身份教唆并参与作伪证案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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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邓标伦以辩护律师的身份教唆并参与作伪证案  被告人:邓标伦,男,41岁,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对外经济管理系教研室副主任、广东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住广州市。  被告人:雷丽红,女,28岁,住广州市。  被告人:牌广建,男,39岁,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广州市。  被告人:黎荣崎,男,32岁,住广州市。  被告人:骆少琪,男,32岁,住广州市。  1995年1月中旬,被告人邓

2、标伦接受被告人雷丽红的委托,担任雷丽红的丈夫、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林绍雄(现已定罪判刑)的辩护人。邓标伦到看守所会见林绍雄后,便向雷丽红和被告人牌广建(林绍雄的亲戚)透露了林绍雄翻供否认其有盗窃行为的情况。应雷丽红、牌广建的请求,邓标伦表示将为林绍雄作无罪辩护,但要求雷丽红等人必须寻找两名以上与林绍雄没有亲属关系的证人,以证明林绍雄于1992年11月10日盗窃案发案时不在作案现场,否则他无法作无罪辩护。在雷、牌等人经过尝试后再三表示无法找到证人的情况下,邓标伦仍坚持要求他们继续寻找证人,说没有也要找,找到证人就可以推翻起诉书对林绍雄的指控。同时,邓标伦还特意提示雷、牌等

3、人在提供证人证言时,要注意找一个在发案期间的“特殊日子”,以便当司法机关调查该证人证言时,用以解释证人为何能记住林绍雄两年前某日不在发案现场的疑问。当雷、牌等人担心这样做会否受到法律追究时,邓标伦说只要证人陈述一致就不怕。此间,邓标伦两次私自收取了雷丽红给予的“好处费”共一千元。  雷丽红、牌广建根据邓标伦的授意,找到被告人黎荣崎、骆少琪,共同合谋编造了证人证言。该证言称:林绍雄在被指控的盗窃案发生前后的三天时间里,一直与黎荣崎、骆少琪等人一起在自己家里装修厨房,黎、骆二人可以作证。1995年1月22日下午,邓标伦在中山大学的一处草坪,分别对黎荣崎、骆少琪的虚假证言

4、作了笔录。随后,邓标伦将该证言笔录带到看守所交给林绍雄看,嘱咐林按该虚假证言的内容在法庭上作辩解,以配合他作无罪辩护。同年2月1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绍雄盗窃案时,邓标伦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为林绍雄作无罪辩护,向法庭递交了黎荣崎、骆少琪虚构的证言,意图推翻公诉机关对林绍雄犯重大盗窃罪的指控。由于出现这种情况,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审理。检察机关随即立案并侦破此案。案发后,邓标伦等五名被告人均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审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标伦、雷丽红、牌广建、黎荣崎、骆少琪犯伪证罪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邓

5、标伦、雷丽红为主犯。被告人邓标伦的辩护人辩称,邓标伦没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且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雷丽红的辩护人辩称,雷丽红是被教唆而犯罪,罪行较轻,不是主犯。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标伦、雷丽红、牌广建、黎荣崎、骆少琪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邓标伦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丽红、牌广建、黎荣崎、骆少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起诉机关认定雷丽红是本案主犯,依

6、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邓标伦不构成伪证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鉴于五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作伪证的行为亦未造成盗窃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故均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6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伪证罪分别判处邓标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其非法所得一千元上缴国库;判处雷丽红、牌广建、黎荣崎、骆少琪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7、  本案在定性处理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邓标伦的身份是否符合伪证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二是邓标伦有无伪证罪的犯罪故意;三是各被告人的主、从犯地位如何认定,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  一、邓标伦的身份符合伪证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确属特殊主体。该条限定,在案件中具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身份的人,才可构成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刑法》的这一限定,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3月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所修改。该决定第一条第(三)点的第三款规定,为重大盗窃罪等“犯罪分子销毁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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