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法:保护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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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德与法:保护著作权第一节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一、著 作 权 概 说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中国著作权的令状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据记载,在北宋年间(公元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未及实际施行。外国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使著作权由最先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一、著 作 权 概 说著作权的性质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

2、说1、精神所有权说。18-19世纪流行于英、法、德、美等国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著作权是所有权的一种,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他首先享有著作物的独占权,如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其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该是绝对的。2、人格价值说。这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折资产阶级反封建思想在著作权理论上的反映。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出版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该学说认为,在所有的财产之中,最神圣的和最有人格的就是著作权即作家的思想成果。一、著 作 权 概 说著作权的性质关于著作权

3、性质的各种学说3、商业版权说。该学说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以经济价值观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认为著作权的实质就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它强调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但忽视甚至根本否认作者的人身权利。4、著作权二元说。该学说分为纯粹说和修正说。前者认为,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由相互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构成。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著作人身权则不能转让。后者认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并非一有创作之事即发生一切属于作者的权利能,只要作者就作品未公开发表而予以保密,就不具有作品的利用权。因此,该作品则仍然

4、完全在作者的人身权领域内,并无独立的经济财产权的特性。一、著 作 权 概 说著作权的性质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5、著作权一无说。该学说流行于德国,认为著作权既非纯粹的人身权,也非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形式。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对于著作权人身权的侵害,也同时构成财产上的侵权。一、著 作 权 概 说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不可转让性。永久性。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转让性。有限性。可继承性。二、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作 品作品的概念我

5、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国际著作权公约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承认,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数学概念等因素,它们一般不受著作权保护。二、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作 品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

6、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主要条件。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二、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作 品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固定性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强调独创性这一要件外,还将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要件。美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品必须以现在已知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二、著 作 权 保 护 的

7、 作 品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由于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可以复制,因此“可复制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受保护的形式要件。二、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作 品作品的类别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是以文字、符号、数字等要素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

8、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二、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作 品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消息。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因而不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但是,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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