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经济法第四讲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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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7/161经济法(第四讲)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罗斯丹简要回顾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2021/7/162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第二节物权的发生和消灭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保护所有权的方法一、物权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2021/7/164物权关系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实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实际上是

2、以对物的占有为媒介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2021/7/165物权特征绝对性(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种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物权法的概念及功能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因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2021/7/169二、物权的变动—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设立(发生)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如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等。继受取得权利人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的物权。如买卖、借贷、赠与、继承等。2021/7/1610物权的终止(消灭)物权终止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人丧失了某一物权。绝对消灭如客体的消灭相对消灭如转让、抛弃、没

4、收、征收、主体的消灭等2021/7/1611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以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买卖不破除租赁”案例: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与其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向其支付了首期房款,双方约定杨某付清房款

5、后入住。后来,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遂与其协商用该房屋抵消欠款,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不久杨某前往房地产公司准备交纳剩余房款时,被告知房屋已归建筑公司所有。因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原订购房屋的所有权。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目录第一编 总 则第二编 所有权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五编 占 有 附 则2021/7/1615(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法

6、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或者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2021/7/1616(二)所有权的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为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所有权——法人所有权2021/7/1617——国家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46条至第52条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属于

7、集体所有外的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021/7/1618——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城乡其他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等。物权法第58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

8、)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2021/7/1619——公民个人所有权据物权法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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