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随便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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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第二节公务员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第二节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一)国外公务员的称谓和种类1.政务类公务员2.业务类(事务类)公务员(二)中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法》(草案)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004.12.25)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

2、就公务员范围作如下说明:1.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2.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3.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专家认为我国党政机关干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立法对他们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张柏林认

3、为,此举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二、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涵义1.行政职务关系2.行政公职的两种表述(职位+职务)3.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国务院总理:1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3~4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4~5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4、巡视员:5~7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7~10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9~12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十一)科员:9~14级;(十二)办事员:10~15级。公务员职务职级划分将做较大调整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

5、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7等衔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专家认为草案从职务设计上,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可以增强职务与职级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

6、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2.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三、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划分(一)公务员双重身份的产生和冲突1.公务员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的并存2.公务员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的冲突(二)公务员身份的划分【A】通常考虑的因素1.时间因素2.岗位因素3.职责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

7、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4.命令因素5.名义因素6.公益因素公务行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B】另一种区分角度个人行为单位行为公务员的行为单位民事行为(平等有偿)公务行为(纵向管理)【C】公务标志(实践解决)《人民警察法》(1995)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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