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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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一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认为—申请---不告不理性质---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与诉讼的关系1、相同之处(1)处理对象相同。--具体行政行为(2)程序上相似“不告不理”、被申请人或被告恒定;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3)都属于救济行为。(4)两者的目的和作用相同。二者都是为了处理税务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2、区别(1)审理机关不同。(2)审查对象的范围不同。复议:全面审查—合法合理诉讼:合法(3)审理的权限不同。诉讼:

2、有限变更权—处罚显失公正(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审理方式:诉讼----公开审理复议---书面审理直接审理听证审理审理制度:诉讼----二审终审复议---一级复议总局---总局(复议)---国务院(5)适用程序不同。3、衔接(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先复议—后起诉—征税行为特殊规定: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选择适用。注意: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

3、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情况:复议规则86条规定:(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调解程序:(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二)全面审查原则—一事一申请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四)一级复议原则例外

4、:同级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五)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六)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2、不依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资格认定行为。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二)可申请审查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5、(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四)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规定不含规章”根据这些规定,其内容具体包括:1、前提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并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2、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三)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复议机关及管辖(一)

6、税务行政复议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机构2、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复议规则58条: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概念2、一般管辖(1)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国税局(2)申请人选择管辖地税局---上级地税局或同级人民政府(3)同级管辖总局加处罚款3、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

7、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8、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后四种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5日—工作日)---审理(书面审查直接审理听证审理案件复杂---经申请人申请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违法撤销—程序违法除外—决定—执行第三人(一)税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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