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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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理论与实务热点与难点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一、物权的对世性与物权的对抗性问题的提出一次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有一与会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那么为什么未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力?物权法起草中,对物权定义如何下存有争议,其中之一是:该不该在定义中表现“排他”或类似含义的语句。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物权的对世性与对抗性。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即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物权的绝对性为物权本质所决定物权的本质:独占、垄断支配特定物物权的本质,是定分止争的立法目的的必然演绎物权的对世性没有例外,也未因社会的发展

2、而遭突破,关键是如何解释各种社会现象物权对世性内容内容:1、就特定物的垄断支配;2、权利的不可侵害性。物权是对物权,如果将权利定性为自由,物权是特定人依其意志作用特定物的行为之度,易言之,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如果将权利定性为利益,物权是特定人作用特定物的利益。如果将权利定性为法律之力,则物权是特定人作用特定物的法律上的力量。作用,即依据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加以利用,法律上的表述是支配。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别:前者无特定义务人,为绝对权,形成于罗马法对物之诉的分类。他物权是否具有对世性他物权是否对人权?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有

3、无对世性?对保管物、运输物的占有有无对世性?对借用物的占有、使用有无对世性?正确理解他物权的对世性他物权:1、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能产生于法律,他物权人行使权利只服从于法律;基于债权而对物的占有与使用,其内容产生于合同,行使权利还需服从他人意志。2、所有权人与任何人一并作为他物权人的不特定之义务人(可对抗所有权);债务人具有容忍债权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的特定义务(不能对抗所有权)。相邻权是否具有对世性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谁?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正确理解相邻权的对世性相邻权:1、发生依据法律;2、内容依据法律;3

4、、相邻一方归入不特定的义务人范畴。物权对抗性之含义物权的对抗性,是指排除交易当事人在同一物上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效力。是现有物权针对欲产生的“物权”的对抗。物权对交易相对人的对抗效力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具有登记或占有外观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阻却在该物上再度设定物权或阻却依法律行为移转物权。故此,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效力,没有公示的物权缺乏对抗效力,不能阻却或排除善意的交易当事人取得物权。物权对抗性的理论依据物权对抗性为物权本质使然:1、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垄断地支配特定物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约束;2、垄断支配特定物,必须以“一物一权”规则为物权法原

5、则,该原则的本质是禁止不相容之物权并存;3、物权的对抗性是禁止不相容物权同存一客体必然推论;物权对抗性发生条件 及其理由发生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物权,自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第24条、第129条、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规定。物权对抗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的立法理由是维护交易安全。表明:实质上的物权与形式上的物权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实质上的物权发生效力,行使实质上的物权应止于交易安全。物权对世性与对抗性的区别对世性所突出的是物权人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对抗性所强调的是物权人阻却他人

6、就同一物依交易行为(法律行为)取得与自己物权相抵触的物权。所有的物权都有对世效力,并非所有的物权都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对抗性与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属性含义不同。二、物权变动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的设定、转让、抛弃)(一)性质:物权变动行为独立性(二)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3、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三)效力:1、物权的设定;2、移转;3、抛弃。(四)问题: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动产物

7、权的变动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3、交付动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效力:发生物权设定、移转的效力。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变动(一)法院、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二)政府的征收决定;(三)没收等其他公权力;(四)建造、继承、遗赠;(五)法律的直接规定。效力:1、未经登记,即生效力;2、未经登记,不得处分。问题: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移转时间。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一)要件1、让与人为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名义人;2、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3、受让人善意,且

8、因合同有偿取得财产;4、受让人占有动产或办理物权设定或转让登记。(二)效力1、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2、原物权人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赔偿;3、善意取得动产的,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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