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条例及新格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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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发布、实施时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2012年4月16日印发,2012年7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条例内容构成:八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七章公文管理第八章附则党政机关公文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2、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一、关于总则的解读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二、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三、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文种有13种:命令(令

3、)、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四、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办法》规定16个: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条例》规定18个: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4、、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格式要素的应用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四、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五、行

5、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五条(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五、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第十五条(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第十五条(四):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第十五条(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

6、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五、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

7、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六、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第十九条公文起草:(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审核:(五)需要发文机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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