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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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台政发〔2010〕3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此件公开发布)—1—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各

2、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第三条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3、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2—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卫生、财政、税务、发改(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的原则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本级和

4、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为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其他县(市)各为一个统筹单位。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滞纳金收入;(四)政府补贴;—3—(五)依法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市区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民办非企

5、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纳入住院统筹,3%用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

6、险费,由参保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照企业单位参保。(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实际收入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个体劳动者—4—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第八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7、月平均工资0.2%至0.3%的比例缴纳。每年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收支情况确定。第九条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月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参保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分别确定缴费比例。第十条职工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

8、遇;不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5—缴或少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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