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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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学之十一一、概述1.含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1.1特点:1)适用机关的特定性;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对人:犯嫌、被告人;对物不适用;一、概述3)目的的非惩罚性;4)依法定程序适用。1.2作用:1)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3)威慑作用;4)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作案;5)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等意外事件发生。一、概述1.3与刑罚的区别:a)目的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适用机关不同;d)法律依据;e)适

2、用时间;f)稳定性;g)法律后果不同。一、概述1.4与行政处罚区别:a)性质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适用机关:d)法律依据;e)稳定性。一、概述1.5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区别:1)性质不同:保障预防功能/保障之外还有制裁功能;2)适用对象不同:犯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的人等;3)适用阶段不同:刑执行阶段不适用强制措施;而民行则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4)适用机关不同;5)种类不同:民: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6)法律依据不同。一、概述1.7性质:暂时性强制方

3、法;目的: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1.8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或相当性原则:要求采取的审前强制措施必须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或相适应。4)可变性原则。一、概述1.9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考虑的因素1)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2)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及其大小;3)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掌握情况;4)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二、拘传1.含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特点:a)对象的特定性:b)目的

4、特定性(不具羁押性):c)适用机关:公、检、法;d)时间的短暂性(≤12H)。3.与传唤的区别:传唤: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的方法。二、拘传a)性质不同: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b)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传唤的对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c)强制力不同4.与留置盘查区别5.程序:a)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b)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拘传c)拘传持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起算;d)拘传地点应在被拘传

5、者所在市、县内(《公安规定》A60;《检察规则》A35);e)被拘传者到案后,应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立即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三、取保候审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适用2.1对象:犯嫌、被告人;适用的机关:公、检、法;2.2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

6、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三、取保候审5)对已被依法拘留,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办案期限内不能办结,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2.3例外:《公安规定》A64;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嫌;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检察规则》A38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嫌;三、取保候审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嫌。3.4方式:1)人保:(属于纯粹的人格担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

7、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A.保证人条件:刑诉法第54条;三、取保候审①与本案无牵连:即无直接利害关系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指能约束犯嫌、被告人的行为;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未受到限制”指何种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B.《检察规则》A48;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A19;2)财产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三、取保候审A.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人民币交

8、纳,其他货币和财产都不能作为保证金;确定保证金的标准: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第5条第2款;B.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检察规则》A44;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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