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_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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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5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

2、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症状体征并且被诊断首次罹患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注1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注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已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须扣除已给付的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一”至“二”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注3累积利息。第三条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注4三、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

4、为准)自杀;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未遂、故意拖延或拒绝就医及治疗;六、先天性疾病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罹患的疾病或症状;注5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第1页共11页注6注7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九、战争、军事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危险活动或危险运动。注8发生上述情形时,本

5、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注9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6、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第七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

7、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第八条保单贷款注10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当本合同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第九条保险合同效

8、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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