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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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2010-04-25  张国刚  史经文扫校  点击:429上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张国刚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10.1【摘要】唐代在县政权以下乡村基层社会设置有两类组织,一个是乡、里,一个是村、坊。前者是准基层政权;后者属于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在唐代乡、里机构中,并没有“乡”长官,里正是乡的实际负责人,“里”的作用因而被虚化。里正主持“乡”务的制度化,是中唐以后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发生变化的重要推手。这种变化的基本方向就是“县一乡—里”结构让位于“县一乡—村”结构。具体表现为整齐划一的“里”的功能在逐渐退缩,而自然居民点“村”的功能在扩张和强化。发生这种变化的社会背景是随着

2、户口的增长,乡和村的人口都在扩张,村与里的法定户数之间的差别愈益缩小,村取代里的可能性在提高,村的独立性增强,于是,唐前期的“乡—里”结构向后期的“乡—村”结构转变。不管是涉及赋役和户籍问题,还是涉及居民生活秩序的内容,管理层大多数情况直面乡村或村乡。【关键词】乡村基层社会;“乡—村”结构;人口扩张【作者简介】张国刚,男,安徽安庆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100084)。【原文出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112~126【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重点项I/1“中国中古社会变迁”的成果(项目批准号:06

3、jjD840007)。自秦汉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帝国体制以来,如何解决中央政府对于广袤地区的基层社会的统治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与社会课题。相对于分封制度和西方的采邑制度,中央政府实施对于基层社会编户齐民的直接统治,构成了帝制时期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特色。就中古时代而论,自北魏冯太后采取李冲提出的三长制,取代此前宗主都护制,北方乡村地区就开始摆脱强宗豪右的控制,回归于中央政府的掌控之中。李冲的建议是:“宜准古法:五家立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之。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夫;党长三夫;三载无过,则升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百官俸

4、。此外复有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①三长的职责主要是户口控制与户籍编造、赋役征调与派发,当然,也承担乡里社会保障的部分职能。这种制度接续了秦汉的乡治传统,也奠定了隋唐乡里制度的雏形。关于隋唐时代主要是唐代的乡里制度的研究,中外学术界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和唐令都有过充分的讨论,其中不乏精湛的成果。②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主要讨论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乡制的特色;第二,里正及其职能;第三,邻保与村正;第四,乡治的困境。一、乡制的特色隋文帝即位之初,规定以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各置长正;京畿之外则置里正(相当于闾正)、党正(相当

5、于族正),“以相检察焉”。③这些制度是与人口、赋役制度一起颁行的,与北魏“三长制”的内容大同小异。唯一的变化是把三长中的最高一级(北魏为“党”,隋为“族”或“党”)的标准户数从一百二十五家变成了一百家。开皇九年(589)--月,苏威建议设置统领五百家的乡正,理词讼之事。遭到了李德林的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朝廷之中,支持李德林看法的官员甚众。但是,由于宰相高颎的支持,李德林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第二年,全国统一之后,虞庆则到关东巡视考察,回来报告说:“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废除了乡正的诉

6、讼之职权。④乡正又称乡长,大业末年依然设置。⑤无论是李德林反对的理由,还是虞庆则反映的问题,都说明乡级行政听取词讼,很难摆脱人情爱憎,难免会有权钱交易。关于唐朝乡里组织的完整记载,据《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引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原注:若山谷阻远,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需别置村正。⑥据此,唐代乡里基层组织基本继承了隋代的制度。主要变动有二:一是对于

7、“乡”级组织进行了改造;二是设置了村坊组织。这里先谈“乡”,关于村坊,后面再谈。如上表所示,北魏时代的三长制没有“乡”的组织。隋代统一全国,宰臣苏威和高颍力主在“三长”之上设置管理五百家的乡正,很可能是考虑到,在废除乡官及郡级机构,并省州县之后,需要加强基层的统治。虽然不久其司法职能被废止,但是,终隋一代乡正(长)的职位仍在。李渊晋阳起兵,就得到晋阳富豪乡长刘龙的支持。⑧唐代初年大约是废除了隋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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