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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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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权利与义务对等。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
3、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
4、用人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五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或地税部门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
5、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性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 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率为退休(职)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依法从清算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被兼并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第九条 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
6、纳,全额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财政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分为两部分,统筹基金部分由财政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36%垫支一个月;个人帐户基金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初次参保时一次性划入,划入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300元。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 (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 (2)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7、 (3)利息; (4)财政补贴; (5)其他收入。 (二)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3)利息; (4)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 第十三条
8、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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