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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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公司须依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1)独立财产(2)独立责任二、公司的分类1、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指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有限责

2、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指以股东的出资额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两合公司即属于这种公司。2、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9母公司: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

3、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1、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管辖全部企业组织系统的公司。分公司:指由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2、其他分类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4、公司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规范第一节公司的设立9一、公司设立的概念是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若干法

4、律行为的总称。VS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或事实状态1、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成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设立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2、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理上称之为“设立中的法人”。(1)设立成功: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2)设立失败:原则上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业务执行越权所致,则全体发起人在承

5、担连带责任后,具有追偿权。二、公司的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法定的内部相关主体,一般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其内容要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2、变更公司的章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1)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变更后,董

6、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的订立或变更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为对抗要件。三、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1、货币出资比例至少占册资本的30%以上2、禁止以劳务、自然人姓名(个人信用)、商誉(公司信用)、特权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估价。(二)出资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9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必须一次性缴清。第一节公司的机构与公司的运行一、公司的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比较

7、项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1-503-135-19不少于3人不少于3人临时会议召开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③未规定①代表1/10以上的股东;②1/3以上董事③监事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9持有10%股权的股东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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