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稿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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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亲子法(父母子女)第六节亲权四、建立我国的亲权的制度(一)亲权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二)亲权的主体及其行使 1、亲权的主体   宜规定:亲权主体为父母双方;父母离婚时,亲权行使情况。2、亲权的行使 1)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2)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亲权。(三)亲权的主要内容 1、人身方面   扶养权、管理权、身份代理权等。2、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对子女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对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权、关于设立特别监护人。(四)亲权的消灭、停止亲权的消

2、灭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   第一,绝对消灭,即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成人,因亲权成立的法定要件消灭而消灭。   第二,相对消灭,即指亲权主体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亲权消灭但他方的亲权仍存在;父母双方死亡,还可另设监护人,照料、保护未成子女。亲权的停止,大约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能力行使亲权,视为亲权停止。第二,父母离婚,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抚养、探视等权利义务保留。第三,父母一方或

3、双方重病或长期外出,不能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或下落不明,或者一方或双方因受刑事处分不能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亲权暂时停止。(四)亲权的消灭、停止   请听老师讲专家建议稿。第十一章收养法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收养法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亲属法上对收养一词在两种意义上的使用: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收养关系(亲子关系本身)(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首先,从性质上看,公民间的收养是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规而产生,发生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从方式上看,公民间的收养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效。   再次,从效力看,公民间的收养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收养同寄养不同,被寄养儿童和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收养和寄养的主要区别。3、收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主体之间。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原始社会末期便为当时的习惯所确

5、认;进入阶级社会后,称为亲属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现代国家的收养制度,反映了从以家族为本位的收养到以个人为本位的收养的变化。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其可分为“立嗣”和“乞养”制度。   立嗣,即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乞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收养。2、近代社会的收养制度   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养制度的近代化,废止了立嗣制度。但是,在有关规定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养子

6、女的继承顺序虽然与婚生子女相同,但应继份仅为婚生子女的一半。3、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   现代收养立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具体特点有: 1、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目的和职能。 2、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方向发展。3、从成立方法看,国家采取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的的实现。 4、从收养效果看,向完全收养的方向发展。我国收养制度的发展阶段: 1、建国初期阶段至70年代初 2、70年代初到80年代末 3、90年代初《收养法》颁布实行    《收养法》实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4、《

7、收养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第二节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意义一、**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人的扶养、成长,充分保障其利益的原则。(二)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建立收养关系,也要重视保护收养人的合理要求和利益。一方面,他们需要通过养育儿童,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寄托,使不完善的家庭得以完善。另一方面,依法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的老人,往往都是丧失或即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事实上他们容易处于不利地位。(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收养不得违

8、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二、收养的意义 1、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第三节收养的成立注意点:收养关系的依法成立,须同时具备实质与形式要件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收养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这三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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