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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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摘要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

2、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目录一、绪论4(一)研究背景4(二)见危不救的概念51.国内概念52.国外概念6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7(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8(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3、原则8(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91.主体确定难92.证据取得难9(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10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11(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1(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12(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13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14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14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14总结14参考文献15一、绪论(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受到社会全体公民的广泛热议和探讨的“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课题热度不断攀升,在“见危不救”事件中人们对于这种看到他人

4、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的现象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目前,在法理学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现象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呼吁日益高涨。但是,与此同时,反对将“见危不救行为”的现象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声音同样是不甘落后。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曾做出有关法治与和谐社会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列

5、讲话。他指出,如何做到中国经济社会全方面的协调、和谐发展,事关中国人民的幸福,事关党执政兴国的发展要务执行力度,也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根据,以及全面落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蓝图的重要要求。在我国倡导“社会主义家庭”的过程中,面对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应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见危不救”现象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无论是哪一种观点的指称理论都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探讨的。但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除了关心对正义和勇敢的承认和保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评估。本文认为,上面提到的

6、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都存在着将怎样把抵御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简单化的趋势。实际上,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是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考虑和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地分析来解决“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我们必须强调,任何一种毫无根据的主张“应该被定罪”或者“不应该被定罪”情况都是不能够接受的,也是不合理的。有的学者之所以主张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并认为以此来推动见义勇为是完全可行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概念,非此即彼。既然见危不救被规定为

7、犯罪,那么就必然会促使人们见义勇为。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见危不救的对立面不完全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公民,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见义勇为属于义勇行为,具有“义”和“勇”的双重特征:“义”是指社会正义,涵盖了个体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勇”是指不怕流血牺牲,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常常是巨大的危险甚至是生与死的考验,付出的是鲜血乃至生命。而见危不救一方面实际上包括有特定职责或义务和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两大类。这里的

8、“特定职责或义务”和需助者之“危”直接相连,它们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律、职务、业务或由先行行为规定或引起。有这种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见危而救,仅仅是其“当然行为”,不是见义勇为,但一旦这部分人见危不救那么就构成了典型的不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类见危不救理应而且已经被规定为犯罪,此毋庸赘述;另一方面,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见危不救又可以分为两类,即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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