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健康权经典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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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秦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陈义,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建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129号。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男。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迎客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李南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辰赟,女。委托代理人尹力利,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义与被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合同物流事业部(以下简称外运公司)、南京迎客隆汽车租赁有限公

2、司(以下简称迎客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7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建军,被告外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伟、杨胜,被告迎客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辰赟、尹力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义诉称,原告系迎客隆公司的职员,被长期派往外运公司接送外运公司职员上下班。2013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外运公司的叉车司机在无灯光照明的情况下,快速倒车将原告压到,导致原告双脚严重受伤。后原告被送医治疗

3、,被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右跖骨骨折、右骰骨骨折。原告认为,原告在事发现场的叉车作业区没有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而原告受伤时系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任何过错。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外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65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3540元、误工费322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0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51142.3元;2、被告迎客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外运公司辩称,被告外运公司的叉车司机孟小明确实造成了原告受

4、伤,但事发现场为被告外运公司的叉车作业区,原告是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故原告对涉案事件的也发生具有过错,请求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迎客隆公司辩称,原告系被告迎客隆公司的职员,被告迎客隆公司将原告派往被告外运公司接送职员上下班属实,但被告迎客隆公司不应对涉案事件负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迎客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迎客隆公司和外运公司存在班车承运合同关系,由迎客隆公司提供车辆和驾驶员运送外运公司职员上下班。后迎客隆公司指派职员陈义作为运送车辆的驾驶员。2013年1月9日18时许,陈义在接送外运公司职员下班时,发现有外运公司的职员未上车,听其他人说

5、未上车者在仓库B库,于是陈义将车辆开至外运公司仓库B库所在的叉车作业区附近,之后陈义下车走到叉车作业区喊未上车的职员,结果被正在倒叉车的外运公司驾驶员孟小明所驾驶的叉车撞倒受伤。陈义受伤当日,被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同日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跖骨骨折、右骰骨骨折。入院后,院方"完善相关检查,急诊行左侧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右足背切开减张术……于2012年1月30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右足第2-5跖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2月6日,陈义伤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2-5跖骨骨折、右骰骨骨折。同日,陈义又入住江苏省省级

6、机关医院康复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双下肢活动障碍。入院后,院方予"定时换药,保持伤口清洁,以促进伤口愈合,按时拆线;前列地尔促进骨折愈合;床上主动活动,保持关节活动度训练"。2013年3月1日,陈义恢复良好出院。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等。2013年3月9日,陈义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3月27日,陈义至南京市白下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双下肢功能障碍。入院后,院方予康复治疗等。2013年11月27日,陈义出院。因陈义此次出院时右足2-5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部分骨痂修复期表现);骨质疏松,故医嘱继续补钙

7、,继续康复训练等。陈义伤后共支出医疗费123831.84元,其中陈义自付46208.3元,外运公司垫付62644.54元,迎客隆公司垫付14979元;陈义伤后至2013年11月27日共支出护理费29035元,其中陈义自付23540元、迎客隆公司垫付5495元;外运公司还垫付陈义辅助器具费98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费700元,迎客隆公司还垫付陈义辅助器具费468元、借给陈义现金79700元。2013年11月28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陈义的申请作出宁人社工认字(2013)70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义"由用人单位派至中国外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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