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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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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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合作社制度与公司制度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三年有余,但是对于公司与合作社边界划分的争鸣仍然是不绝于耳。本文试图从组织的产生动因、主要制度安排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两者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进行梳理,以期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产生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

2、要而产生的。因此,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是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当时正值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

3、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防御战略;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战略有着天壤之别。并且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而公司制度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二、组织目标与产生动因相联系,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

4、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体举例,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后,合作社的目标就是通过联合销售成员各自生产的农产品,降低成员各自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尽可能地为成员卖出高价,合作社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赚取的利润将按照“钱从哪里产生、还回到哪里的”基

5、本原则返还给农产品的提供者成员手中。因此,判断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如何是以成员通过合作社是否获得了利润增加,而不是以合作社自身的营利水平来衡量;但是投资者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公司的目标就是让股东的投资获得最大回报率,因此它的经营目标一方面要尽量压低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原料的收购价、以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尽可能地抬高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出售价、以获得高的盈利水平,公司最终实现的利润并没有流到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而是流向了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外的第三方——投资者手中。判断公司经营效益的基本标准是投资利润率。三、

6、成员制度与组织目标相对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股东加入股份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只有要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才能够加入到合作社中来,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成员为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如果没有和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取得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能成为一名股东。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股份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具体地,以农业供给合作社为例,成员一定是农业投入品的购买者;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股东则不一定必须购买农业投入

7、品,前者入社的目标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后者加入公司的目标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率。同样地,农民加入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是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则不需要自我生产农产品;农民加入农机利用合作社是为了获得农机服务,农机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农机服务的需求。并且,当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他(她)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但是股东一旦将股份投入公司,则不可再抽回,离开公司时只能转让他人。四、所有权安排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

8、殊性。如前提到的,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patronage)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每个成员拥有相同的股权为典型形式。最根本的,所有权在经典的合1作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相反,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与合作社的惠顾中,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作社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针对中国生产要素供给的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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