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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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主要内容]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述(1)(一)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制(1)(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了财产制(1)(三)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个人财产制(1)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2)(一)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缺陷(2)(二)夫妻个别财产制的缺陷(3)(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缺陷(3)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建议和构想(5)(一)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完善(5)(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完善(6)(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7)四、结论(8)

2、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作者【摘要】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夫妻财产制度有效的维护夫妻关系,好的夫妻财产制度能够很好的起到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其意义非常重大。本文就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分析研究,就我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发展历程入手,进而找出我国现阶段婚姻财产制中存在的不足,并最终根据这些不足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贡献。                   

3、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婚姻   知识产权   财产收益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述(一)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制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最大的进步之处在于深入贯彻男女平等的思想,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夫妻财产制方面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

4、至此,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得以真正确立,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由于当时社会对夫妻关系的普遍看法是夫妻的一体性,在加之实际生活中对于财产约定的现象并不普遍,因而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明确约定。(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了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该部《婚姻法》的有两个变化:一是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形成了“以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5、二是法定财产制的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制变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既坚持了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同时又婚前和婚后所得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既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已经显著改善的实际,又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肯定和保护。倪兵,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现状与完善,06年学位论文(三)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个人财产制9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共同财产之外,创设了个人财产制度,适度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从此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形成了新格局: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而具

6、体到法定财产制上,又可以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法定个人财产制。与前几部婚姻法相比,其进步之处有:(1)通过列举形式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2)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的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很好的保护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权利;(3)进一步的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一)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缺陷1、缺乏夫妻非常财产制的规定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处于正常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却缺少非常态下的财产保护手段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财产

7、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非常状况,这些状况之下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然秉承这种处理方法。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二:首先,是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仍然在名义上是夫妻,但是在经济上已经断绝往来。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及购置的物品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己经由各方独立行使,他方极少参与,而且双方各自以自己的收入进行生活和对外发生经济交往。可以说就是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其次,学者们认为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划分为共同财产,忽略了夫妻各自独立的经济地位,而且也容易打消他们创造财富的

8、积极性。2、知识产权收益问题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知识产权人所享有。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婚姻法》对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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