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比较

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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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比较大凡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和交易活动中,或迟或早、或多或少会遇到各种纠纷和争议。有了纠纷和争议,争议各方首先会想到协商处理,你情我愿、你好我好地把事情了了,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是,对相当多的争议处理,各方是达不成协议的。为此,就要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去处理纠纷。在处理民事争议方面,民事诉讼和仲裁各具特点。下面试比较之:一、相同点1、两者都是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的方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生效的仲裁裁决均具有法律效力。2、两者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各自特点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适用于平

2、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仲裁解决的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仲裁是无权处理的。可见仲裁受案范围明显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财产纠纷才能通过仲裁方式处理。2、管辖不同《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一条是说,在海南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北京的仲裁委来处理,也可以由浙江的仲裁委来处理,只要当事各方商量好就可以。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

3、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是法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

4、辖。还有级别管辖,就是说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每个省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就海南省来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它案件由县区级人民法院管辖。3、受案的方式不同(启动机制不同)《仲裁

5、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要在申请仲裁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或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就无权受理。仲裁必须满足下面三条:第一、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处理;第二、这个仲裁委必须是明确;第三、要仲裁委处理的事项也是明确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受理。受理的条件主要是:一是原告和被告明确。谁是原告

6、,姓甚名谁,住在哪里,与案件有什么关联?谁是被告,姓甚名谁,住在哪里?一句话,要说清谁来告、要告谁,得让法院找得到人。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让人还钱要说清具体还多少,总之要让法院明白你究竟想做什么,想让法院帮什么忙?三是要说清理由和事实,想让法院帮忙,你要说清你的道理在哪?并要有相应的证据。你向法院说的那些事实和理由,谁信啊,法院凭什么相信你。你得有证据证明,你说的那些事都是真的。至于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你说的那些事,那是后话,要在法庭上审查。四是法院有这个管辖权,不能把别的地方事让当地法院来处理。这些齐备了,法院就可以受理立案,才不管被告一方愿意还是不愿意呢。  4

7、、裁判机构的性质不同  仲裁委是本来是没有权力管别人的民事纠纷的。你和其它当事人的财产纠纷,仲裁委凭什么来管,它没这个权力啊。仲裁委权力来源于哪?来自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让它来管,是当事人把处理纠纷的权力让渡给它。当事人说我信得过仲裁委,我把我的事交给仲裁委处理。所以在仲裁之前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委才有权管辖。而法院不一样了。法院的权利来自国家的授予,法院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  5、裁判者来源不同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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