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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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第一节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竞争手段的不正当性。2.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和行为赢利的不义性。3.行为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模仿、仿冒等混淆市场行为。 这种市场行为的共同特征是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标示,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购买,获取非法收入。包括如下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

2、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案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2007年3月14日,金昌市工商局根据投诉举报,在对金昌市汽车站附近流动销售商品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商品中标有河南省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利”纯香奶135箱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依利”纯香奶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纯牛奶在商标图形和包装装潢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上极为相似。当事人于2007年2月开始购进“依利”纯香奶后,多次在金昌市汽车站附近的商店、超市中批发销售。经查证确认后,金昌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

3、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依利”纯香奶135箱,并罚款1万元。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误导行为 误导行为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特点、效果、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说法。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2)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 向交易方支付商品价款以外的金钱、财物、礼券等,达成交易目的、排斥竞争的行为。商业

4、贿赂行为的特征是: (1)商业贿赂是有目的的行为,出自经营者的主观故意。 (2)商业贿赂具有私密性。 (3)商业贿赂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定西某专科学校商业贿赂案2007年3月22日,定西某专科学校在记账时将教材折扣款记入会计“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既未明确记载,也未如实入账,支付时在该科目中直接支付。经查,当事人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为在校学生采购了总价值113万余元的各类教材,在支付2004年至2006年春季教材费时按15%的比例收取折扣款12.5万元,支付2006年秋季教材费时按照20%的比例收取折扣款5.9万元。学校存在收受对方书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经查证确认后,定西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

6、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案例: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违法从事有奖促销活动案2007年1月8日,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开展有奖促销活动,所设特等奖为价值5万多元的小汽车一辆。经查,当事人以开展有奖促销活动为手段,以巨额奖励吸引消费者接受服务,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属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后,嘉峪关市工商局责令停止巨奖促销活动,并罚款1万元。(六)侵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侵害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

7、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七)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排斥公平竞争是指经营者以自己的某种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包括:1、压价销售。2、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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