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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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两条基本思路:一是破产程序;二是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要求考生:首先对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理顺破产程序,把握在破产进行中每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应当掌握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界定方法与具体范围,牢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熟练掌握有关公式计算破产债权额。[教学重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申请,破产救济。[教学难点]:破产界限的含义,法院审查受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认定及范围,破产

2、财产的分配。[教学内容]: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第四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是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权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中的公平;3、破产是对

3、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以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4、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不包括行为的执行。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进行财产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我国是按照破产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规定,不作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之分二、

4、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3、破产法的基本规则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适当变更,注意与相关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刑法等)的都有密切联系。等。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本节主要介绍四大问题:一是破产界限二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是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四是诉讼时效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一)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

5、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破产界限(二)(二)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要宣告破产!我国《破产法》第3条第2、3款规定了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程序: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一

6、)破产申请的提出: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无则为注册地法院)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

7、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2、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4、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2004年单选)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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