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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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当持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2、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包括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一年。第四条办理休学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复学体检要求,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第五条学生注

3、册是学生在院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学生注册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和管理。第六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院的学生,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第七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规定及学院专业教学计划为准。第八条学生在院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编入原班级学习,当原班级学生毕业离院后,延长修业

4、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和任意选修(任选)课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计算学分。学院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必修课是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学生一般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应当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是为

5、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以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个人的兴趣、能力和职业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第十一条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不安排任意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任意选修课进行选课;毕业学期不安排任意选修课。第十二条学生在院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等,依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任选课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可折算任选课学分。第十三条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当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第十四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院医务所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报,公共课部主任批准可以转修体育保健课

6、。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五条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验、课堂讨论、作业、笔记、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含开卷及闭卷考试、口试或论文写作等)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20%-40%,结束性考试成绩一般占80%-60%。第十六条必修课中的理论课、专业选修课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任意选修课、体育训练课、社会实践等环节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第

7、十七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当在公布分数后的三个月内,书面报告课程承担单位,由课程承担单位安排查阅并作出答复。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2、未完成规定实验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未完成的作业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班主任申请缓考并报系办公室审核批准。因病请假须有院医务所证明。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

8、可按缓考处理,并在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的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否则缓考课程成绩按“0”分处理。第二十条未经同意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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