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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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流程图适用项目1、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2、对拦水、蓄水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处罚。3、对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处罚。4、对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5、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6、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7、对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处罚。8、对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9、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10、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罚。1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

3、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1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1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1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15、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16、对在水功能区划保留区和缓冲区增设排污口的处罚。17、对未经批准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擅自开辟

4、自备水源的处罚。18、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19、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20、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21、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2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

5、施建设活动的处罚。23、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24、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25、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挖窑、挖筑鱼塘、修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活动的处罚。26、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27、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28、对拒不执行审批

6、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29、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30、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3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32、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33、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34、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35、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36、

7、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37、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38、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活动的处罚。39、对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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