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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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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一)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 (二)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三)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
2、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
3、;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7(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确有困难的地方,2012年度对农村居民可设置2个档,1档30元,2档50元,享受不同档次待遇标准。从2013年度开始不再分档,按统一标准缴费。 (二)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国家和省对财政补贴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市、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财政分担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参保人缴费标准,每年可视基金支付情况作适
4、当调整。 第九条对本市城乡户籍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麻风病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 第十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除新生儿、学生外,非缴费期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第十一条新生儿从出生当月起开始参保,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和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缴费额和补贴额的50%缴费、补贴。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
5、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参保人,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除外),由参保人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直接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参保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7居民医保缴费可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扣或居民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等方式。采取
6、金融机构代扣方式的,可由参保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居民医保缴费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与参保人签订的协议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居民医保费。参保人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医保费在缴费期内无法扣取,本人又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缴费的,作停保处理(遭遇地震等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参保人数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金额,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列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本级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7、安排,并按省、市规定将本级补贴资金、上级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同时由县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向市财政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医疗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生育,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含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人因病或生育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
8、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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