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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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

2、,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二)买方拖欠。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

3、(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1(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第四章责任限额第四条本保险单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第五条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该最高

4、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第六条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特定买方的贸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应按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一)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保险人将批复结果以《信用限额审批单》形式通知。(三)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有效。该限额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四)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五)信用限额如有调整,则同一买方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调整后的信用限额内。(六)自被

5、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该买方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七)保险人对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适用于调整或撤销生效日之后的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第五章申报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的格式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第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单规定申报的贸易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第九条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贸易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书面催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仍未足额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

6、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险单自该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2第七章索赔第十条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单条款第二条项下风险发生时,应按以下时限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风险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二)买方拖欠情况下最迟应不超过最长信用期限截止日后的10日内。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

7、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收回的任何欠款和其它权益,应在收到欠款和其它权益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90日内向保险人索赔,并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能够证明损失发生的文件。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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