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成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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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二)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缴费类别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城镇职工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20%(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8%6.5%2%2%1%0.6%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

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1%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12%(2016年恢复为20%)8%2012年:4.5%2013年:5.5%2014年:6.5%2%2%1%1%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2016年恢复为20%)8%2.5%无2%无个人自愿参加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温馨提示: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

3、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

4、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924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办[2012]38号),成都市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2]21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2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

5、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2012年6月开始执行。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元/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元/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元/月)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元/月)基本养老保险1896实际工资收入94813160失业保险1700实际工资收入85023160基本医疗保险1700实际工资收入8502实际工资收入(保底、

6、封顶)生育保险1700实际工资收入8502实际工资收入(保底、封顶)工伤保险1700实际工资收入85022834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700实际工资收入8502实际工资收入(保底、封顶)温馨提示: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

7、)、《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四、2012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0.6%)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金额总计人员缴费类别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合计个人金额合计全部合计城镇职工379.2151.68110.534341710.210.21756

8、1.10202.68763.78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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