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轮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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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侵犯米其林商标案件的法律思考孙佑海摘要]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由于两者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使得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人民法院在审理在后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中,在认定所争议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应当根据保护在先权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在后企业的行为实际上占用了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建立起来的商品声誉,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确定在后企业应承担停止使用等民事责任。关键词[]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权;冲突[作者]孙佑海(1954-),

2、男,山东荣成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法官。研究方向为民法、环境资源法。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起典型案例。在该50起典型案例中,包括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笔者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担任本案二审合议庭的审判长。在法庭的协调下,最终双方在肯定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及判决结果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撤回了上诉。该案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裁判结果告知社会,在驰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形下,

3、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法制原则并有利于推进诚实信用和社会进步。现将笔者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和思考拙见阐述如下。一、基本案情和双方主张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其原名为米什兰有限公司(MICHELIN&CIE),已有百年历史,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内胎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产品上使用“轮胎人图形”商标、“MICHELIN”商标亦有百年历史。该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多家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产品市场遍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1)第1922872号“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2)第1294488号“轮胎人

4、图形”商标;(3)第519749号“米其林”中文商标,该商标系对其外文商标的中文译音。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2类:车辆实心轮胎;车轮内胎;翻新轮胎用胎面;车轮;车轮胎;汽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车轮充气阀;充气外胎(轮胎)。2005年12月,中国国家商标局在(2005)商标异字第02708号异议裁定书中将上述三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米其林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经天津市工商管理局东丽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电源装置等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天津米其林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公司的网站,在网页上标有“米其林电动车”和天

5、津米其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天津米其林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在湖北、河南、河北等地区,由当地的经销商进行销售。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发现山东省莱州市某电动车商店的经营者王某和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某电动车行未经许可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2007年4月27日,莱州市工商局扣留了王某经营的“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2007年4月29日,徐州市工商局云龙分局扣留了徐州市云龙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称,“米其林”等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天津米其林公司未经允许在企业名称及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中擅自使用“米其林”

6、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1)天津米其林公司停止侵犯“米其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天津米其林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天津米其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天津米其林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天津米其林公司辩称,其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不侵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商标权,其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早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且天津米其林公司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要求公开消除影响缺乏法律依据;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依据的工商局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定书违反驰名商标被动保护的原则,不应当认定“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和“轮胎人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故天津米其林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诉请。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和上诉请求及答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依法注册使用的“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中文“米其林”商标在2004年时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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