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

ID:37862896

大小:486.64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6-01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_第1页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_第2页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_第3页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_第4页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逻辑可修正性”再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io8··逻辑学·“逻辑的可修正性”再思考陈波小引:一个严肃和困难的话题在2O世纪5O年代,蒯因明确提出了“逻辑的可修正性”论题:我们的知识总体是被观察和经验所不充分决定的,该总体内的每一个部分(包括逻辑和数学)都与感觉经验内容相关联,只是有远近多少的差别;在顽强不屈的经验反例面前,该总体内的任何知识都是可以修正的,逻辑和数学知识也不例外。但是,由于逻辑和数学处于该总体的核心部分,根据最小代价最大收益原则,让逻辑和数学不受伤害始终是一个合理的策略。(参

2、见《蒯因著作集》第4卷,第35—36页)从此,“逻辑的可修正性”成为持有不同哲学立场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激烈争论的对象,成为当代哲学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它也是一个困难的话题。对于坚持“逻辑一数学命题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天的”这一立场的人来说,其困难在于:如何说明逻辑真理的分析性、必然性和先天性,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追根溯源的结果,常常会导致某种近似循环的论证。对于坚持逻辑的可修正性立场的人来说,其困难在于:如何说明逻辑是可修正的?究竟如何去修正逻辑?该立场最终会导致一些与人们的通常见解不太符合的论证及结

3、论。从上世纪8O年代开始,我受蒯因、苏珊·哈克等人的影响,开始从事系统的逻辑哲学研究,其中特别探讨了逻辑真理的性质以及逻辑的可修正性论题,先后在一些论著中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四篇论文:《论逻辑真理》(1990年,《自然辩证法研究》第2期),《思维四律不能表述为重言式》(1993年,《哲学动态》第5期),《休谟问题和金岳霖的回答——兼论归纳的实践必然性和归纳逻辑的重建》(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以及《一个与归纳问题类似的演绎问题——演绎的证成》(2005年,《中国社会科

4、学》第2期)。我并不只是转述和重复了蒯因、哈克等人的研究成果,而是有自己的独立见解。我个人认为,这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系统地揭示了逻辑真理的相对性,说明它们的真、必然性等等是建立在许多假设、原则和语义解释之上的;一旦更改其中的某些假设、原则和语义解释,逻辑真理就不再是分析的、必然的。而基于理性的理由去更改这些假设、原则和语义解释是可能的。二是我证明,逻辑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全性只是证成一个逻辑系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了元逻辑证成外,还需要有认识论证成,即说明我们的逻辑系统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直观和思

5、维实践相吻合和有效果。三是我认为,对逻辑常项的提炼和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公理和推理规则的选择,是逻辑学通过对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做抽象化和理想化、从而赋予其命题以稀薄的经验内容的途径,也是造成逻辑本身可修正的根本原因。四是我证明,传统上所谓的“思维四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县用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它们是构造或检验一个逻辑演算系统的根本指导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逻辑的可修正性”再思考·109·原则。此前在国内逻辑学界流行的一种见解,即认为

6、它们只不过是现代逻辑中的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并不具有任何特殊的地位,是不正确的。其中隐藏着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错误:把一个逻辑演算系统赖以奠基的元规则等同于该系统所肯定和接受的一个内定理。我至今认为,我的基本立场是正确的,但有些环节仍有待澄清。王路先生撰文对我的观点及其论证提出批评(王路,第108—116页),这促使我撰写了这篇早就打算写、却一直没有写出的论文,以便进一步从正面系统阐述我自己的观点及其论证。一、概念澄清:“逻辑”和“可修正性”第一个概念:“逻辑”。对于这一概念有成百上千种不同的理解,相互之

7、间差别很大。基于本文的需要,只作出以下两点区分:(1)“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和“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前者就是我们在实际使用着的逻辑,这是一种客观形态的东西。有没有这样的逻辑存在,是有争议的。如果有这种逻辑的话,它大概存在于人类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中,并且与人类所面对的外部世界也有某种关联。于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就是对这种逻辑的描写、刻画或重构;它们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就含有描述性成分,就有真假对错之分⋯⋯,由此引出一连串复杂的哲学问题。当我说“逻辑是可修正的”时候,我不是指客观

8、形态的逻辑,这种逻辑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至于它究竟是什么样子,则见仁见智,难以获得统一的见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逻辑学家所构造的、并获得公认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2)“狭义的逻辑”和“广义的逻辑”。一般认为,“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科学,更严格地说,是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通常认为,这种意义的逻辑应该是题材中立、普遍适用和严格必然的。即使在这种理解之下,“逻辑”仍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