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开区关于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张家口经开区关于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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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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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经开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人才强区战略,营造有利于人才的宜居宜业环境,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经开区创业创新,依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1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张政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安排提供住房保障人才安居房屋共286套。其中,在滨河小区二期筹集88套,面积为56㎡左右,作为人才公租房使用,现已具备交付条件;滨河小区三期筹建1

2、98套,作为人才限价房使用,现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2018年底交付使用。二、住房申请的对象及条件-6-1.国家“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免费提供公租房,不愿入住公租房的,可在人才家园以成本价选择购买人才限价房,人才限价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50㎡。2.对引进的省高端人才、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免费提供公租房。不愿入住公租房的,可在人才家园以成本价选择购买人才限价房,人才限价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20㎡。3.对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用人单位可在人才家园租

3、赁公租房,也可在人才家园优先选择购买人才限价房,人才限价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00㎡。4.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我区工作的“名校英才入冀计划”毕业生,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术工人,均可以租赁公租房。5.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我区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技术骨干,或由各级各部门推荐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或优秀人才,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安排购买人才限价房或租用人才公租房。三、价格标准人才限价房预估成本价(均价)为6500元/㎡,每户附带一个地

4、下车位,售价80000元/个。如果车位不单独出售,折合单价为6900元/㎡。人才公租房租金按市场价格下幅20%计算,2018年人才公租房租金每月3.6元/㎡。-6-四、分配原则和标准人才住房分配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排序,要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综合考虑人才服务年限、人才层级、实际贡献、业绩等因素作为分配人才住房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各类紧缺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住房。人才住房以人才层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配,同等条件按以申请人年龄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配房屋,同等条件同年龄段申请人以抽号先后顺序分配。分配按审批时间节点,分批次进行。五、准入审

5、查程序人才安居住房准入申请人由人社局、经发局、科统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教育局等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申请人上报“人才安居工程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专门会议研究后,对符合条件资格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住房保障分配条件的申请人,最终确定入住名单后予以公布。申请人资料由区“人才安居工程办公室”转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或指定房开项目区。六、办理签订租售手续-6-取得入住人才安居房资格的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分配地点

6、办理租售手续。人才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承租住户要按时足额缴纳住房租金以及所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费用。七、监督管理运营(一)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理轮候期内安排住房。租赁型人才公租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人才限价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限价房”。(二)健全退出机制。人才在服务期内因劳动关系变更、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并不得再纳入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7、人才发生变动的,相应情况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上报。因个人过错被单位辞退、离开所在单位6个月以上或已解决住房的,其租住资格自动取消。对出具虚假证明或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取消其今后3年的人才住房申请资格。租赁型人才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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