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报纸发牌及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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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P11/94-95香港的報紙發牌及發行制度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一九九五年七月香港的報紙發牌及發行制度引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應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出的要求,擬備本研究文件。由於時間倉促,且難於搜集報紙發行的一貫做法的資料,是次研究旨在提供關於香港的報紙發牌及發行制度的一般資料。2.本文件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有關報刊註冊及報刊發行人的發牌事宜;第二部分概述香港的報紙發行制度。本研究文件亦盡量向議員提供其他國家報刊發行的制度及一貫做法的資料。第一部分:報刊註冊及報

2、刊發行人發牌事宜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3.本地報刊的發牌體制是由香港法例第268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規限。該條例在一九八七年之前稱為刊物管制綜合條例。該條例在一九五一年制定成為法例,當時其權力範圍遠較現時廣泛。該條例曾於一九八七年作重大修訂,並於一九八八年作輕微修訂,以撤銷、修訂或增添部分條文。結果,該條例的目的僅為「為本地報刊及通訊社的註冊及報刊發行人的發牌及有關事宜訂立規定」。報刊的定義4.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報刊」指為公眾人士提供的任何報紙或刊物,並(

3、a)其內刊登「新聞、消息、時事」或與該等新聞、消息、時事有關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任何評述、意見或議論者,及(b)出版以供發售或免費贈閱,屬定期出版或分期及分號每隔不超過六個月出版一次者。大部分雜誌均屬報刊定義範圍內的刊物。5.部分刊物,例如學術性雜誌,曆書,漫畫及連環圖畫,財政、經濟及統計報告,賽馬提示等刊物並不屬於報刊類別。附錄I是所有不屬於報刊定義範圍內的刊物的名單。6.「本地報刊」指在香港印行或出版的報刊。1報刊註冊7.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所有本地報刊均須向經總督委任的報刊註冊主任(即政務司)註冊。至於發

4、牌及行政事宜則已授權報刊副註冊主任(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處理。事實上,報刊註冊的工作是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以下簡稱「影視處」)管理,而政務科則負責不時檢討政策方面的事宜。8.本地報刊辦理註冊手續時,只須提供以下資料,並由填報人證實該等資料全屬正確。報刊資料--報刊名稱-地址-出版次數報刊東主、承印人、督印人及編輯的資料--名稱-辦事處地址-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或旅遊證件號碼。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法團,則須填寫商業登記號碼)-簽署或蓋章9.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該條例的附屬規例)第3條的規定,上述

5、資料必須填寫於指定的表格內,附錄II是該表格的樣本。如填報人在註冊時提供的資料有任何更改或經發現有錯誤之處,填報人須於七天內向當局提交經證實為正確的資料。10.除上述法例規定須填報的資料外,影視處亦要求填報人填寫一份個人資料表格(樣本見附錄III),作參考及統計用途。除提供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出生地點及日期等個人資枓,以及所辦報刊名稱及出版所用語言外,填報人須註明所辦報刊的性質及其本人在出版界的經驗,影視處可從後者知悉擬註冊的報刊是否與任何已停刊的報刊有關。11.影視處並無指定填報人須具備的資格。影視處

6、表示,填報人可以是所辦報刊的東主、承印人、督印人、編輯或獲該等人士之一授權的任何人士。212.每份已註冊的報刊需繳付年費785元。有關的督印人或承印人,須於報刊出版後一日內送交一份予註冊主任。法例亦規定本地報刊須在首頁或最後一頁刊登承印人的名稱。政府當局的監管措施13.在註冊過程中,政府當局除加以核證以確保新辦報刊的名稱不會與業已註冊的本地報刊的名稱相同外,並無進行審查工作。註冊的主要目的是保存紀錄,以便在發生文字誹謗或版權訴訟事件時,可確定誰是負責人。14.該條例並無規定本地報刊的東主在未獲有關當局批准前

7、,不得收購任何公司的權益。該條例亦無禁止外國人士持有本地報刊的股權。同時,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亦無限制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的公司不得擁有本地報刊。15.然而,其他條例可能適用於限制報刊的跨媒體擁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52章電視條例第17C條的規定,電視機構持牌人於未獲廣播管理局批准前,不得收購任何公司(包括為經營報刊業務成立的公司)的權益。16.當局從未查核報刊東主是否有刑事犯罪紀錄。根據香港法例第333章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3條的規定,上市的報刊公司須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

8、的規則及要求。根據聯交所的規則,現時公司董事須申報其是否曾觸犯指明的罪行而被定罪。聯交所現正檢討其對上市公司董事需具備資格的規定,檢討事項之一是曾被定罪的人士是否有資格出任公司董事。17.截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共有725份本地報刊已根據該條例註冊,其中82份為報紙(包括39份中文日報及4份英文日報),631份為期刊。報刊發行人的發牌事宜18.任何人士如欲在香港發行報刊作出售用途,均須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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