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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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

2、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

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

4、对称。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第三,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

5、。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最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大都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在的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对投保、承保、经营、理赔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等诸多方面。(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6、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及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询问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此义务是法定的。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7、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说明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为告知不真实,二为应告知而未告知。依各国立法通例,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投保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此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合同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合同订立时对价关系的平衡将被打破,这时候保险人承担了比订立合同时更大的风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原则

8、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和抢救义务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到达保险事故现场,确认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及时通知,依最大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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