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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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2年第1期(总第103期)·本刊特稿·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法治”(RuleofLaw)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政治理想之一,但它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法治的吸引力和法治的概念问题应当同步解决,因此必须仔细考虑“法律的价值为何”的问题。由于价值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因此强调法治的吸引力,必须将法治与内在价值的概念联系起来。同时,由于内在价值可以被划分为固有的内在价值与构成性的内在价值,并且后一种内在价值才是法治的基础,因此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

2、主张必然应运而生。关键词:法治;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固有的内在价值;构成性的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2)01—0003—23引言这篇文章始自一个为时不短的困惑:“法治”这个在中国曾经非常热闹的理论主题,为何会渐趋沉寂?④很多论者可能认为,这种疑惑不过是庸人自扰,因为就像20世纪80年代有关法律的继承性和阶级性的讨论一样,“法治”也是某种时代性的主题,它们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时过境迁之后,必然会从理论讨论的中心部分逐渐走向边缘。但这种解释并不能使笔者信服。姑且不论仅从“法治”的历史

3、角度而言,其本身就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且尚未终结的绵延过程;[1]即使关注中国的法律实践,这个整体性的法治进程正在渐次展开,法治的时代性背景尚未结束;何况就算是这些年来的学术热点问题——例如法律推理和法学方法论的大行其道,仍然可以被放置在“法治”这个大框架中理锯和把握。以上数端,均使得“法治乃属时代性主题”之解释无法奏效,于是一个问题始终被遗留下来:中国“法治”的时代性条件尚未完结,但“法治”的理论吸引力已经开始大幅度的减退,其中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在这背后隐含着什么样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我们又会从中学到什么?本文的初步看法是:恐怕不

4、是“法治”这个理论主题过时了,而是既有的“法治”讨论方式过时了,它遮蔽了“法治”原本所拥有的广阔空间。无疑,当我们研究任何问题时,都要借助一定的收稿日期:2011—11—16作者简介:陈景辉(1973一),男,黑龙江呼兰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①这个判断可以通过翻检近几年来学术刊物刊发的以“法治”为主题的文章数量得到证明,相较于上个世纪9o年代的后半期的文章刊发数量而言,已有大幅度的缩减。3法制与社会发展理论工具。这就相当于在生物学领域中,显微镜与细菌之间的关系一样。离开了显微镜,就无从认识到细菌;倍数越高的显

5、微镜,就越有可能将更多类型的细菌展现在研究者的面前。之所以某些种类的细菌未被发现,并非是因为它们实际上不存在,而是受限于显微镜倍数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讲,理论的进展实际上就是理论工具的进步,而理论所针对的对象本身可能实际上并未发生关键性的变化。回到“法治”的问题,笔者的意思是说,法治的关注度之所以会下降,并不是由于这个主题本身丧失了吸引力,而是既有讨论所运用的理论工具不再能够展现出法治本身的理论意义;一旦寻找到更为恰当的理论工具,那么法治问题被原有理论工具所遮蔽的部分就会被有效的释放出来,有可能重新成为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如果以上的判断

6、没错,那么立刻就会有连锁性的问题呈现出来:“法治”原本的讨论方式是什么样的?这种讨论方式为什么是有缺陷的?可供选择的替代性讨论方式又是什么?这种新的讨论方式会有何种好处?它又会进一步衍生出有关“法治”的怎样看法?这一系列的追问构成了本文所面临的难题群,论证过程也将会依此展开。为阅读便利着想,做两项事先的交代恐非画蛇添足:第一,笼统而言,“法治”既有讨论方式最严重的缺陷是:依其自身逻辑的自然推演,将会导致轻视甚至取消法治之重要性的效果;或者说,它们虽以“主张法治”为开端,但却以“取消法治”为结果。第二,正像文章标题所显示的那样,本文认为

7、,最晗当的替代方式是从法律的“内在价值”这个概念着手。因为一方面,“内在价值”会确保“法治”拥有不可动摇、不可取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它又会为我们指明一套适当的“法治理论”的可能出路。一、中国“法治”的既有讨论方式及其缺陷所有想要处理“法治”问题的理论努力,面临的首要难题都是:在过去的十数年间,以“法治”为主题的各种论著数量极为丰富,不仅如此,而且其中杂陈了大量不同的看法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辩驳与攻击,这就为类型的抽象处理制造了严重的障碍。不过本文无意介入具体的争论之中,逐个检讨这些对立看法谁对谁错,而只是想从中获取它们所运用的讨论方式

8、,以便揭示出这些讨论方式存在的缺陷。从逻辑关系上讲,是事先设定的问题,而不是别的东西决定了讨论方式,所以我们的解决方案是:首先明确这场围绕法治展开的讨论所关心的真正问题是什么,然后找到其中所隐含的讨论方式,最后再去说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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