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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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办法1、非专任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2、专任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校及部门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它社会活动,均应实行签到制度,无故缺席者按旷工论处。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一个月累计三次按旷工半

2、天论处;缺课一次按旷工1天论处。3、青年教师在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4、坐班制的双肩挑教师原则上不占用上班时间上课。5、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个部门指定一名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应如实填写每月“考勤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核对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报人事处汇总统计。6、教职工日常考勤及会议签到不得替代,一经发现,两者均按缺勤(旷工)处理。7、考勤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二、请假范围和期限1、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

3、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可给予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若假期短于规定的探亲期限,经部门领导和人事处同意后,可根据工作情况补足探亲天数。探亲假期(不含路程时间)规定如下:(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因工作需要,学校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4)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未组成新家庭,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归侨

4、、侨眷、台胞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办政会字〔83〕007号、劳人险〔84〕13号、劳动部劳险字〔88〕005号文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2、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婚假15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在寒暑假和法定节日结婚的,不再补假。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条件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享受150天的产假,同时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其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女

5、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应按医院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5、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凡病假超过三天的,须由医保机构指定的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6、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每次一般在2天以内,一学期累计最多不超过10天。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

6、参加面授、考试的,每学期可酌情给予不超过20天的公假,超过20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7、公假: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三、请假审批权限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2、中层干部请假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3、校级领导请假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审批;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请假、续假、销假手续1、请假: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厦门城市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

7、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理,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2、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五、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1、请公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因公负伤医疗期内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和补贴、津贴照发。2、教职工一个月中无故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1/4的校内统一津贴;一个月中旷工1天

8、及以上的,当月统一津贴不发;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0天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学校给予辞退或解聘。3、教职工一个月累计事假3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校内统一津贴50元,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当月校内统一津贴不发。4、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在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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