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空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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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   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

3、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

4、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

5、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

6、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单面布房双面布

7、房≤40>401.301.501.40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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