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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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教字〔2011〕21号镇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规定各乡镇中心校、中学、县直教育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基本规范(暂行)》(陕教基〔2009〕37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作息制度保证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的通知》(陕教体办〔2010〕32号)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4-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

2、足课时,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以及调整课程难度,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有秩序地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擅自变动或调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严禁随意停课和放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县局批准。认真组织学生上好活动课,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每天一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冬季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8:15,初中不得早于8:00,高中

3、不得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7:30,高中不得早于7:00;夏季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7:45,初中不得早于7:30,高中不得早于7:0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7:00,高中不得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得晚于20:30,高中不得晚于21:30。三、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学校要建立学生书面家庭作业的统筹管理机制,严格把关,把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

4、规定范围之内。四、严禁违规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征得家长、学生同意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或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学。-4-五、严格规范考试招生行为。严格考试管理,学校每学期大面积组织学生考试不应超过2次,提倡取消期中考试。小学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5、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六、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科教师,按规定控制班额,逐步消除大班额。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班、培优班、实验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和举办各类学科竞赛。七、严格学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不留级,不开除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

6、的各种考试,异动学生必须履行规范的学籍手续,严禁不给差生注册学籍。严格执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八、严格教学用书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用书和资源目录,对于上级推荐的读本及有关资料要逐一做好学生、家长的意见征询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代办。严禁学校擅自违规征订、发行教辅资料,严禁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4-九、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

7、职业道德规范》和《商洛市教师“十不准”规定》,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禁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介绍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十、严格规范评价行为。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或给教师排名,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原《镇安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十条规定》(镇教字〔2006〕2号)自

8、行废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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