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强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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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

2、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3、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

4、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3.8.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

5、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

6、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3. 9. 4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3. 9. 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

7、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等效剪切波速(m/s)场地类别IIIIIIIVνse>5000   500≥νse>250<5≥5  250≥νse>140<33~50>50 νse≤140<33~15>15~80>80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

8、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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