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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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管理规范1.0目的按《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2.0适用范围全院临床科室、门(急)诊。3.0管理规范3.1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3.2病案室为电子病历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3.3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3.4电子病历系统配置了专用服务器,并采取

2、了相应的备份容灾措施,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3.5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3.6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3.7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3.8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

3、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3.9电子病历提供自定义病历模板的功能,并对创建模板实行授权使用、分级管理;病历模板使用范围包括:创建者个人、科室、全院。3.10电子病历系统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3.11电子病历系统设置医务人员审核、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需经过在本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核、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将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3.12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

4、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3.13住院电子病历的归档时间为病人出院后3天,在归档日期内,可对电子病历进行修改;过了归档日期,将无法再次书写修改电子病历,只可查询电子病历。3.14住院电子病历归档后,由科室打印所有的纸质版本,经本科的质控医师、科主任和护长检查并签名后,交病案室统一管理。3.15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3.16对暂时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原件,由病案室进行扫描,存入电脑,以保证电子病历的完整性,方便查阅。3.17医院设有质控科,负责按运行病历及住院病历评分标准对运行电子病历及归档电子病历进行质量检查

5、,并按标准进行奖罚。3.18医院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出具的证明、复制/复印的范围及收费标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SDRQ-XX-04-22《病案管理制度》执行。3.1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3.20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3.2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

6、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4.0相关文件和记录:4.1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4月4.2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试行2011年1月编制:审核:审批:日期: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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