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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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遵义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遵义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凡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已办理了规划“一书两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过程中的规划技术指标控制和时限要求执行情况的管理,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规划基础检验、建筑地面第一层封顶检验、主体封顶检验和规划竣工验收等。第四条遵义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市城乡规

2、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分别负责所在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批后管理的实施第五条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批后管理,采取建设工程阶段检验、竣工验收与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经办人员须根据划定的用地范围和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核实建设单位已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验线合格后,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按照遵义市规划

3、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管理的规定》制作、设立规划公示牌于项目现场醒目位置,接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对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管理须建立批后管理跟踪表,按照“基础完工、地面第一层完工和建筑主体封顶”三个阶段分别进行阶段检验和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应在每一个阶段完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阶段检验,并填写批后管理跟踪表。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和跟踪检查。第九条5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的内容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的图纸相一

4、致。内容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平面尺寸、建筑立面、用地范围、建筑相邻间距及退让要求、出入口、停车泊位、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及时限要求。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基础施工完毕后,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基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基础检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第一层封顶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检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顶层施工封顶完毕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检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5、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第十三条规划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建筑单体施工完毕;(二)室外工程(包括道路、绿化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已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在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申请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申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原件;(三)符合资质的竣工实测资料,1:500或1:10005的实测地形图和建设工程竣工图,并附内容一致的CAD电子文档数据光盘。(

6、四)完善的全程批后管理跟踪表格及相关资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审批的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对违反规划审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对不进行整改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直至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方可继续施工。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规划建设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第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清查和处理。对正在进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发《停工通知书

7、》,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第十八条5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遵义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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