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这起合同纠纷有哪些教训值得记取?

【案例讨论】 这起合同纠纷有哪些教训值得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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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讨论】这起合同纠纷有哪些教训值得记取?(有关合同订立和审查)【案情简介】原告:福州东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宏公司)被告:福州特种油品公司(以下简称特油公司)1993年6月某日,特油公司李经理与东宏公司梁经理在一次吃饭时协商共同经营推销由东宏公司转手进口美产特种油品事宜,双方谈得很融洽,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同年7月12日,梁经理拿来一份早已拟好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交特油公司业务员王某签字盖章,王某看后感到这份合同不妥,与吃饭时所讲的情形不一样。梁经理却说:订合同只是个形式,目的是为了办理转口进口特种油品货物,你不放心可重新再订份“补充合同”。于是业务员王某就照办了,盖了公司公章。后来双方

2、也共同为推销特种油品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进口特种油品价高质差,推销困难,造成货物积压。东宏公司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履行,特油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引起合同纠纷。原告东宏公司诉称:福州市特种油品供应公司为需方,本公司为供方,双方于1993年7月12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特油公司购买本公司产品。本产品于93年9月16日运抵特油公司连江路仓库,计500箱。依照合同第9条规定之结算方式及期限,特油公司应在93年10月16日前付我公司货款26.4万元,并应在93年12月16日前付清另一半货款26.4万元,但至今特油公司只付本公司货款合计2.112万元。在此期间我方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能解决,为此我

3、方决定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特油公司辩称,原、被告于1993年7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补充合同,名为购销合同而实为联营协议,双方在补充合同中对利润分成部分作了明确约定:“纯利润原则上按四、六分成,供方取四成,需方取六成。”这一约定即将双方的法律关系定位于联营合同关系,而且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有原被告共同寻求客户,共同推销,足以证明双方所发生的为联营关系,原告以联营为名引诱被告与其合作,事后又以购销合同追诉被告,实有欺诈之虞。况且,原告转口贸易的超级磁铀油精和汽油精类属于石化产品,因无此经销权,故隐瞒事实超越经营范围与被告订立上述产品购销合同,违反了我国法

4、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此外,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诸多的客户证明材料证明,该产品存在价高质次的问题,这是造成大部分产品积压在库,无法销售的根本原因。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并赔偿被告因此所受的损失。案经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美国产ONE-L606Q磁铀油精6000瓶,单价56元;CNE-L8023三合一超级汽油精6000瓶,单价30元;合同总标的516000元,交货地点福州,一半货款在交货后30天付清,另一半货款在交货后90天付清,产品质量以样品为准,在30天内提出异议。合

5、同签订当天,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中所标示的价格为暂定价,标准价在到货后7天内双方协商;纯利润原则上按四六分成,供方取四成,需方取六成。1993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货,并多次与被告共同推销货物,同时与被告方口头商定两种产品的单价提高1元。被告按新商定价格向原告付款21120元,余款拖欠至今。为此,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7月12日所签订购销合同有效,在双方的补充合同中仅仅是对原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修改,虽然有约定分利的条款,但仅表明是供方对需方让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形成联营关系,双方诉争的标的特经鉴定属于化工产品,未超出原告的经营范围,因此,被告提出的

6、双方为联营关系无效之答辩不能成立。由于诉争物现仍积压在被告处,尚未产生利润,因此,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7月12日所订的补充合同应予解除。货物单价应按合同认定。被告收货后未向原告提出过书质量疑议,且无切实凭证。因此,被告提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之答辩,审理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494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6685.52元(按逾期付款的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至1994年9月27日止)。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3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特种油品供应公司应返还原告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4880元,支付违约金

7、46685.52元,两项合计541565.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货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130元,由原告承担130元,被告承担12000元。被告特油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补充合同》两件。附件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福州东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编号:DH9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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