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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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

2、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

3、专利工作。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

4、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5、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它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

6、需要公开的除外。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7、,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

8、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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